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三 )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贷款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 。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未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 管理中心有权按照约定扣划借款人及其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死亡或移居国外 , 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而对贷款银行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
第二十八条 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 。采用担保公司担保的 , 还须征得担保公司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有失信行为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惩戒 。
第三十条 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0月12日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邯公积金委〔2019〕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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