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医生被同事“投毒”,检测无法证明身体损伤与此有关 投药人被行拘15天( 四 )


胡医生则认为,吴某在医院工作,为主管技师,且本身就是负责科室药品存放安全的 , “她明知道这种药品具有的危害性,具备主观故意,甚至可以说她就是在故意杀人 。”
胡医生的爱人也提出了质疑 。“如果我本人有慢性病,‘投毒’者投放一种药剂,可以加速我这种慢性病的病情,但检查的结果无法确定最后加重病情是由于本身的身体原因,还是‘投毒’者投放药剂导致,那是不是说这种情况,就无法对‘投毒’者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做出判断了?是不是也说明没办法准确追究‘投毒’者的法律责任了?”
对于胡医生爱人的质疑,民警则表示,建议胡医生向检察院提出侦查活动监督申请 。
10月31日 , 江都路派出所民警接受红星新闻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目前处理结果已经交到当事人手中,吴某已经被行政拘留 , 其他案件细节也已向当事人传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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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聚甲醛”对人体到底有什么危害?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了解到,吴某向胡医生暖瓶、水杯中倒入的液体是4%多聚甲醛固定液 。产品简介称,其作用主要是固定一些检验标本,“固定剂通过凝固、生成添加化合物等使蛋白质内部结构发生改变,从而使酶失活 。”在产品注意事项中 , 有一项显示:“多聚甲醛溶液有一定刺激性和腐蚀性,请在通风较好的环境下小心操作,避免吸入 。”
10月30日,北京一家三甲医院的内科医生对红星新闻采访人员表示 , 通过胡医生的肝功能报告可以看出其肝脏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导致这种肝功能指标不正常的原因却有很多 。例如一些基础疾病、突发疾病等 , 还需要和其他的一些检测数据一起看才能得出结论,如果仅通过肝功指标和喝入多聚甲醛建立联系确实有一定困难 。
(2)为何难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对于此案,部分律师和法律相关人士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警方给出的刑事案件撤案理由,实质上就是对故意伤害等罪名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证据中缺失的部分主要是证明对吴某的投毒行为和胡医生的身体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 刑事诉讼中的原则是“疑罪从无”,对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的罪名 , 即使警方予以立案,检方也会因证据不足不起诉 , 即使检方起诉,法院也会因证据不足不予判处刑事责任 。
“但是本案中,警方对该行为人以寻衅滋事处行政处罚是否合适还要另当别论 , 并且即使是寻衅滋事,其‘投毒’的严重程度可能也不仅仅是行政处罚足以惩罚的 。”付建认为 。
付建同时表示 , 在该案的办理中,公安机关也有其棘手的地方 。在我国,投放危险物质罪中对危险物质的性质是有要求的,起码是能够危害人的身体健康,此处的危害需要能够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从当前的信息来看 , 警方已经遵循法律规定,做了他们能够做的工作,但对于相关物质确实无法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他们也不能法外定罪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处罚也是以造成轻伤以上结果为要件的 , 没有轻伤以上结果,也就无法认定故意伤害罪” 。
(3)为何难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追责?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认为,从目前的证据看,吴某的“投毒”行为系针对胡医生和章医生个人所实施 , 即其“投毒”行为限于特定人、特定人使用的器具之范围,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局部及特定范围内,显然不足以危害包括同室其他人在内的公共安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予以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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