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主客观要件整体分析,吴某的“投毒”行为表面更符合涉嫌故意伤害或者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 。但要认定构成以上两项罪名,需要取决于查明涉案毒物真正致害性的危害程度 。鉴于现有的鉴定条件尚无法准确做出相关的因果成因及关联认定 , 而且还难以确定所投物质是否直接造成何种程度的伤情,所以本案警方目前仅以涉嫌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 对投毒人给予行政处罚 。
“如果当事人对目前的行政处罚结果不满,一定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否则超过相关救济期限,行政处罚即具有确定性的法律效力,届时可能会被认定当事人接受处罚决定之结果 , 而且可能影响其关于解决刑事撤案难题的救济 。”殷清利律师提醒,被害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诉讼过程,同时去寻求更具有专业能力的鉴定机构予以专业审查,为刑事追责给予专业支持 。当然如果关于刑事救济始终未改观时,被害人亦可以考虑提起刑事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来追究“投毒”者的全面责任 。
(4)作案持续时间及医院的特殊场合是否应纳入考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薛铁成认为,首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 , 是一种法律因果关系,而非一种简单的感官上的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要求行为具有升高危险的直接可能性 。在本案中 , 如果不能查明当事人的“投毒”行为具有直接导致病情加重的结果,就不能对当事人的“投毒”行为进行归责 。
薛铁成认为,民警对多聚甲醛的毒性的回复是妥当的 。在对多聚甲醛的毒性不能作出清晰界定的情况下 , 即缺少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相关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将投放多聚甲醛的行为直接定性为刑法规制的投放有毒物品,是不妥当的 。“更何况,本案对于当事人投放的多聚甲醛对当事人造成了多大的损害、致死量是多少、吴某投放的量是多少均没有相关鉴定意见情况下,更是如此 。”
不过薛铁成也表示,该案件还有一些判定仍有探讨的空间 。例如,对于公安机关在对吴某以寻衅滋事立案侦查后,能否以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 , 撤销刑事案件,处以行政处罚 。薛铁成说,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对相关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 , 发现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并且通知报案人 。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将当事人投放“毒药”的行为,定性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而是定性为情节轻微 。另一方面,从胡医生的口述中 , 吴某“投毒”的时间,从2022年10月初甚至更早 , 一直持续到2022年10月下旬 。薛铁成认为,吴某在自己具有相关专的背景下 , 利用其专业特长持续做有害于他人的行为,且在医院这样的特殊场合 , 显然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是比较大的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付垚吴阳天津报道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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