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则解读( 二 )


调整后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为高层一级每月每平方米1.9元 , 二级1.6元,三级1.3元,等外1.0元 , 调整后的物业服务费将电梯费与公摊电费纳入其中;多层一级每月每平方米0.7元,二级0.6元,三级0.5元,等外0.4元 , 调整后的物业服务费将公摊电费纳入其中 。
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等级的确定
物业服务费等级依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依据《咸阳市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执行 , 对应的物业服务费等级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外四个等级,按照高层、多层分别制定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均按等外标准执行) 。
七、停车服务费标准调整情况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费分为按月、按次收费两种形式 。具体收费形式及标准根据各住宅小区的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通过停放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买断或租赁费用不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约定) 。
1、简化服务等级,室内停车实行两类收费标准 。
针对停车服务费过高的问题,在前期调研和成本调查基础上,结合征求意见建议情况,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调整为室内停车场按月计费:一类60元/车位·月、二类50元/车位·月两个类别,按次计费:一类5元/车位·次、二类4元/车位·次两个类别,并明确室内停车场类别标准 。露天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分类别 , 停车服务费调整为40元/车位·月 。临时露天停车取消原类别区分,收费方式不变,收费标准统一为3元/车位·次 。(按次计费不分昼夜 , 每8小时为一次)
2、机械车位、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
八、物业收费优惠减免政策及其他收费规定
(一)空置房和空置车位物业费优惠政策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业主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业主申请、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 , 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
(二)临时停放减免情形
1.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
2.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
3.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地面无障车位上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
4.为业主提供搬家、结婚、殡葬服务的车辆 。
(三)装修垃圾清运费收费规定
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 。业主自行清运的,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需另行交纳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物业公司负责代收代缴 , 不包含在物业费中 。业主应当按规定标准另行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
九、规范物业企业服务及收费行为
(一)物业服务费标准实行抄送告知制
按照《细则》规定,物业服务等级经物业项目所在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后,收费标准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优惠减免政策、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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