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则解读( 三 )


(二)对于提供高标准服务住宅小区收费标准的规定
针对目前一些小区物业服务标准超过《咸阳市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高层一级服务标准的,可在高层一级物业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 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浮动收费标准前,应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认定 , 收费标准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后执行,上浮仅限于高层一级服务标准,高层二级、三级、等外无上浮 。
(三)物业企业收取特约服务费等行为的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 , 不得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 。
特约服务、增值服务、有偿服务等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 经业主自愿选择,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另行通过合同约定 。
(四)业主公共收益的归属与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所得收益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归属业主收益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据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业主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所有归属全体业主收益的相关财务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收入以及成本费用(构成)支出明细 。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公示或违规处置业主公共收益的 , 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可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门反映 。
十、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
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需结合本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等情况,在政府指导最高限价的范围内协商约定本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 。
(1)《细则》实施后 , 新建住宅小区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2)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小区,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应一并调整):
已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的住宅小区 , 收费标准的调整由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 。
未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按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调价程序,在调价程序履行完毕前仍按原合同执行 。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违反规定程序的,可以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反映 。
十一、明确物业服务及收费监管部门的职责
物业服务和收费的监管按照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由各级发改、住建和市场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制定咸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及主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市区县发改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贯彻落实、宣传培训等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及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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