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 新《实施办法》共三十五条 , 明确了参保人员关心的参保缴费问题、待遇领取地、退休年龄等问题 。新《实施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
用人单位在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 , 应当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缓缴期间 , 职工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条件的 , 用人单位应当在为其足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 , 按照规定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2022南京单位缓缴养老保险期间还要申报缴费吗】职工发生跨地区流动的 , 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欠费处理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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