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无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的,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手续 。
第三十条 单位因灭失、破产等原因,不能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和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信息变更、账户封存和转移等手续,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 。
第五章网上缴存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强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网上办理,缴存单位可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包括︰
(一)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注销、托管及内部转移;
(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三)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四)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离退休提取;
(六)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大力推进对外出具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电子化、网络化 。经认证的电子证明与柜面出具的纸质证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通过与单位签订使用协议或开通数字证书(密钥)等方式,确保网上业务办理的规范有序运行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要强化监督,应积极进行政策宣传、开展行政执法或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及时受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发现、纠正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公积金中心在成都市相关信用平台中警示曝光,并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
第三十五条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取消其网上业务办理资格;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
推荐阅读
-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 成都住房公积金新系统试运行预约指南
- 北京房山碧岸澜庭共有产权住房什么时候摇号
-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 条件+材料+流程 四川省省级公积金离及退休提取办事指南
- 条件+材料+流程 四川省级公积金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
- 湖南自贸区长沙片区高层次人才免费住房、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指南
- 陕西渭南:国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数居陕西省第一
- 四川省级公积金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提取申请指南
- 四川省级公积金一次性购买住房提取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