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怎么构成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铁路运输的安全 。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担负着全国最大比重的旅客和货物运输任务 。铁路运输连结各行各业、千家万户 。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铁路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运营事故 , 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必须违反同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规章制度 。“违反规章制度”,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同时,由于这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 导致了铁路运营事故的发生 。如果运营事故不是由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引起,则行为人不负处罚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 , 如超速行驶、错扳道岔、错发信号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过道口未鸣笛示警、扳道员不按时扳道岔、岔道口不减速等 。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本条所称“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了人员重伤、公 , 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以致酿成运营事故;明知列车关键部件有失灵危险,仍继续驾驶,以致造成运营事故,等等 。“特别严重后果” , 一般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重伤,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等 。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反规章制度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只有铁路职工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这里所称的铁路职工,是指具体从事铁路运营业务与保证列车运营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包括具体操纵机车的司机;铁路运营设备的其他操纵人员 , 如扳道员、挂钩员;列车运营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调度员;列车安全的管理人员 , 如信号员,等等 。如果是铁路部门的非运营第一线职工 , 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 。但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即他应当预见未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 , 或者虽然预见 , 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属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而属于其他犯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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