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养犬管理办法(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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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上条件的,每户限养一只 。
第十一条养犬人为单位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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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公安机关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
大型犬、烈性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相关行业协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后十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和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便民原则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办理养犬登记 。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建立登记犬只的电子档案,并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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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养犬人住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其设置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变更登记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将已登记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送交犬只留检场所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转移登记 。
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的 , 应当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构补办养犬登记证 。
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 , 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
已办理注销登记的丢失犬只找回的,自找回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犬只实行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 , 在办理犬只登记手续时,一并办理智能犬牌、电子标识 。犬只出户应当佩戴智能犬牌 。
相关部门应当实现犬只的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智能犬牌发放和电子标识植入在同一场所办理 。
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智能犬牌、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发、补植 。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于取得犬只后十五日内或免疫间隔期满时 , 携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 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
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疫苗初次免疫 , 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隔十二个月免疫一次 。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监督动物诊疗机构,将犬只免疫情况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养犬人、物业管理单位、犬只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 , 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
农业农村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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