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养犬管理办法( 三 )


患病犬只经无害化处理的,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养犬登记 。
第十九条犬只死亡的,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体 。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犬只留检场所不得向养犬人收取费用 。
第三章养犬规范
第二十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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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坏眯怀俗⌒统鲎馄狄酝獾墓步煌üぞ撸恍怀俗⌒统鲎馄凳保?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ㄈ┬怀俗缣莸?,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戴嘴套 , 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ㄋ模┬怀龌? ,在犬只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智能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牵领,其中小型犬所用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 , 大中型犬所用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米;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 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ㄎ澹┒匀辉诨馀判沟姆啾悖?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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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ㄆ撸┭坏酶扇潘苏I睿蝗陀跋焖诵菹⑹?,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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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 , 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 。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
第二十二条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普通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逗留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自进入本市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
第二十三条公园、公共绿地、餐厅、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限制犬只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并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标明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和时间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地区内犬只活动区域 。
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
第四章经营、留检和救助
第二十四条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训练、展览、表演、寄养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ㄒ唬┏∷Φ狈隙锓酪咛跫突繁R? ,并按规定配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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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扇∮行Т胧┓乐谷蝗怕夜仓刃?,除免疫、诊疗、训练、配种和销售外,不得将所养犬只带出饲养场所;
 ?。ㄎ澹┓⑾秩蝗疽呋蛘咭伤迫疽叩模?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门,不得擅自转移、出售;
 ?。┐邮氯徽锪苹疃?,应按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死亡犬只或者摘除的犬只组织、器官及对犬只进行诊疗、美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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