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养犬管理办法( 四 )


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训练、展览、表演、寄养等经营活动 。
禁止在住宅区、写字楼内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犬只经营的场所 。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组织建设、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犬只留检场所 。犬只留检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 。
犬只留检场所负责接收、检验和处理扣押、弃养、无主的犬只和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证的犬只,对留检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免疫和医疗措施 , 对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
第二十六条对留检的犬只,能查明养犬人的 , 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认领;不能查明或逾期无人认领的 , 按无主犬只处理 。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在留检场所产生的饲养、医疗等费用 。
对送交的、无主的犬只,允许符合养犬资格的个人和单位领养 。
第二十七条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和动物诊疗机构参与犬只的留检、领养等救助活动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养犬人被多次举报或者处罚,以及所养犬只伤人的,应当对其养犬活动进行重点监管 。养犬人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有效约束犬只,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犬只伤亡责任由养犬人自负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ㄒ唬┪シ幢景旆ǖ谑醯诙睢⒌谑酢⒌诙惶醯墓娑?nbsp;, 超过限养数量和种类的 ,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 , 公安机关可以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 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ǘ┪シ幢景旆ǖ谑醯谝豢睢⒌谑逄酢⒌诙醯墓娑?nbsp;, 不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ㄈ┪シ幢景旆ǖ诙醯冢ㄒ唬ⅲǘⅲㄈⅲㄋ模ⅲㄆ撸ⅲò耍ⅲň牛┫睢⒌诙奶醯谝豢畹冢ㄋ模┫畹墓娑ǎ?给他人造成影响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ㄋ模┪シ幢景旆ǖ诙奶醯谌畹墓娑?nbsp;, 在禁止经营的场所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ㄒ唬┪シ幢景旆ǖ诙醯冢ㄎ澹┫睢⒌诙奶醯谝豢畹冢ㄈ┫罟娑ǖ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ǘ┪シ幢景旆ǖ诙奶醯诙畹墓娑?nbsp;, 在禁止经营的场所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处罚:
 ?。ㄒ唬┪シ幢景旆ǖ谑咛醯墓娑ǎ?对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责令改正 , 处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ǘ┪シ幢景旆ǖ谑盘醯墓娑ǎ?自行掩埋或丢弃犬只尸体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 , 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ㄈ┪シ幢景旆ǖ诙醯冢┫畹墓娑ǎ痹臁⒈湓臁⑼扛摹⒚坝谩⒆谩⒙蚵艏煲咧っ鳌⒓煲弑曛镜?,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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