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本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通知


衡阳市本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通知


关于全面落实衡阳市市本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雁峰、石鼓、珠晖、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雁峰、石鼓、珠晖、蒸湘区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我市市本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根据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的规定,现将落实市本级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 。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即对户籍在雁峰、石鼓、珠晖、蒸湘区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在市本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的认定,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之《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执行 。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不得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即: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下简称“4050”)以上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的人员 ,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 。
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实行“先缴后补”、“同缴同补”两种方式进行补贴 。
(一)先缴后补 。按照本人申请、社区受理、街道初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复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拨付的程序 。具体如下:
1.被认定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户口簿、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和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个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始单据(距退休不足五年的需出具退休年龄的相关证明、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发证地所在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 。
2.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收集申请材料后 , 对申请人的灵活就业情况和资料进行核实,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需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高校毕业生”的身份) , 将申请人员信息录入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模块中,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资料报所在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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