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不知情”的颅内手术:患者术后死亡家属索赔百万,医院一审被判担责40%( 三 )


一审法院认定“术中告知患者未签字”
判决院方承担40%赔偿责任
文运志离世后不久 , 2021年9月,韦振侠和女儿一纸诉状,将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告上法庭,要求院方对文运志的死亡承担责任 , 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3.4万余元 。
韦振侠和女儿认为,被告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临床操作规范,对患者文运志的病情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密切跟踪观测患者病情;在家属强烈反对且手术风险很大的情况下仍为患者手术并手术失败 , 导致患者最终死亡 。
被告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则辩称,患者文运志的死亡与其不具有因果关系,并列举了颅内动脉瘤破裂(脑出血)病患者本身死亡率、致残率较高,病情发展、变化均较为迅速凶猛;该例介入手术用时5.5小时,不甚顺利,术中明确发生了血管破裂出血,此为明确的诱因可导致血压波动等理由 , 以证明其在术中血压控制方面符合诊疗常规,并不存在过错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了解到,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 , 对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为文运志的诊为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此后,鉴定机构通过审查送检病历材料、召开医患意见陈述会等,出具鉴定意见书 。
鉴定意见书中对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了评价:2021年8月25日,文运志行脑血管造影检查,术中发现烟雾病、颅内动脉瘤,并且存在多处脑血管闭塞情况;对于此情况,再进行颅内动脉瘤栓塞具有更大的难度及愈后不可预知性,医院应对此情况向患者家属详细告知并取得家属同意后再行相应治疗 。现有病历材料中有相关告知记载,但未见患者家属签字确认 。本次鉴定陈述患方观点 , 术中医方有告知行为,但患者家属表示不同意栓塞手术 。对此客观事实问题 , 超出本次鉴定范畴,请法庭结合相关证据审理明确 。
鉴定机构认为,通过审查送检病历材料,麻醉记录单中记载反映,术中被鉴定人血压出现过较大波动,此种情况可以是术中再出血的重要原因 , 故医院在术中血压控制方面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术中栓塞术后反复再出血及术后病情逐渐加重、最终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最终,鉴定意见认为,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对文运志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文运志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轻微-次要程度 。

一起“不知情”的颅内手术:患者术后死亡家属索赔百万,医院一审被判担责40%



2023年9月22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对文运志的死亡结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2.4万余元 。一审判决中特地指出,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是根据上述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及回函中“术中告知患者未签字问题”确定的 。
拿到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韦振侠及女儿认为,院方应对文运志的死亡承担完全责任 。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则认为,韦振侠于术前两天签署了“神经介入治疗告知书”,院方已将患者病情、手术风险等事宜向家属予以了告知,并在患者同意并签署后再进行手术,故一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中的“术中未告知患者签字”就认定院方承担40%的责任“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韦振侠告诉红星新闻采访人员,日前,她已收到二审法院通知,该案将于近期在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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