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 , 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销售假药违法所得如何计算规定的】(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 , 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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