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7〕689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管理工作,包括租金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以及租金的征缴、使用、计划编制执行和监督管理等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教育、卫健部门和园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困难干部职工可参照本办法享受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租金,指保障对象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合同约定支付的租金 , 不包括保障对象租赁期间实际产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市财政部门依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负责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管理运营费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政府非定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追缴和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日常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市教育部门、卫健部门、相关乡镇负责本部门、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追缴等工作 。
第二章? 租金标准核定及收缴
第六条? 核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护管理为前提,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 , 不高于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 。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筹集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并向社会公布 。
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不得高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上限 。具体标准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确定,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再予实施 。
具体定价权限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执行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在实际产生租赁关系之前按月、按季、按年交纳 。按季、按年交纳租金后中途退房的,剩余租期的租金予以退还 。
第九条? 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市场价格收取超期占用期间的租金 。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国库 。
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归投资者所有 , 房屋维护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
第三章? 租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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