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补偿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门(急)诊抢救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矢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 。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 , 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
4、补偿比例:

5、结算方式: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 。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须提前在我市办理异地备案 。异地医疗费用,应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异地(备案地 , 定点机构就诊直接结算,按照就医地目录范围、沈阳支付标准结算;特殊原因不能持卡直接结算的,由市医保中心按照本地目录范围、支付标准受理报销业务 。相应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款由承办商险公司进行支付 。
6、异地备案方式:参保人员可以使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微信小程序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或使用沈阳智慧医保APP、沈阳政务服务APP、辽事通APP、盛事通APP、线上办理异地备案,也可在沈阳市医保中心各区服务窗口或自助一体机进行办理 , 备案开始时间应早于就诊时间 。长期居外备案满六个月后可办理终止或变更 。
生育保险待遇
政策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版)、《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4〕31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辽人社
〔2017〕186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人社发〔2013〕22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7〕63号)、《关于转发<辽宁省医保局 财政厅关于做好生育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20号)
1、就医流程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持医疗保险卡则需同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结算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 , 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单位经办员持办理资料至所属医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
2、生育待遇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1)缴费到账次月起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500元待遇;(2)缴费到账次月起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3)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
2.男职工:(1)其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 , 可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300元待遇;(2)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 。
3.外国籍职工: 女职工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及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最多享受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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