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参保人员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 , 已办理“长期居外”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按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报销生育医疗费;未办理备案或已办理“临时外出”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临时外出”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报销生育医疗费: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的参保人员在探亲假期间按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探亲”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报销生育医疗费 。
5.参保职工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 按限额补贴标准享受待遇 。
6.参保职工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 , 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
7.参保人员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8.生育津贴与工资不兼得,退休人员不计发生育津贴 。
3、申领流程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医保〔2020〕61号)
由领生育津贴(包含女职工分娩、女职工流产、引产、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以及报销异地生育医疗费的 , 应于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出院后,由单位经办员持办理资料至医保中心办理由领手续 。医保中心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费补贴标准,并将享受的补贴(津贴)一次性拨付到参保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参保人员 。
(一)女职工妊娠分娩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2.《出生医学证明》;
3.《生育登记单》 。
(二)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门诊就医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或《药流记录单》,自然流产门诊就医患者提供完整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住院患者提供《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2.《结婚证》 。
(三)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所需资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生育登记单》 。
(四)申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所需资
1.承诺书(单位经办员办理业务时现场书写,签字并按手印);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4.《出生医学证明》;
5.《生育登记单》 。
(五)报销妊娠分娩医疗费所需资料
1.《医疗费收据》原件;
2.费用清单;
3.《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4.《出生医学证明》;
5.《生育登记单》 。
(六)报销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所需资料
1.《医疗费收据》原件;
2.费用清单;
3.门诊就医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或《药流记录单》(自然流产门诊就医患者提供完整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住院患者提供《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4.《结婚证》 。
注:单位经办员办理生育保险业务需提供身份证,核实是否为单位经办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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