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二 )


“户口迁出本省” , 包括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后将户口迁往外省的职工,以及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但户口一直在外省的国有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破产、改制为非国有单位的职工 。
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
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人员主要指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城中村”的农村居民和农垦企业中农业户口的企业职工 。
(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
“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是指当事人在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时,须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32号,以下简称《应用解释》)规定的持证条件,并持有《光荣证》 。
领取《光荣证》后,子女数量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持证条件的,其持有的证件无效 。
《光荣证》遗失,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补办《光荣证》;原持有的《光荣证》遗失,已超过规定的申领年龄又无法找到补证所需要的原始材料,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由对象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公示5日,所在街道核实后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见附件1) 。申请人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已领取《光荣证》 , 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 其持有的《光荣证》继续有效 。
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属国有单位职工的,到单位申领《无子女证明》(见附件2),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申领《无子女证明》,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无子女证明》的办理程序:
1.申请 。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规定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 到户籍地居委会或工作单位 , 提出办理《无子女证明》的申请 。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分别提出申请 。
2.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核实情况 。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日内,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 并公示5日无异议后,在《无子女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意见并加盖公章,交申请人到街道审核 。
3.街道审核 。街道接到工作单位或居委会签署了意见的《无子女证明》后 , 在《无子女证明》上加盖公章,复印一份存档,一份发给申请人 。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
(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
年龄的确定以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 。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须办理了居民身份证以后再申请奖励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年龄的确定参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 , 职工身份证出生时间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时间最早的记载为准 。
职工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已死亡的,无工作单位居民未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已死亡的 , 均不享受奖励 。
(四)2014年1月1日前 , 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