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六 )


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和核算城镇奖励资金的归集、拨付、结存 。需要配套资金的市级财政部门 , 应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城镇奖励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配套资金一并下达非直管县市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城镇奖励资金的指标文件后,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 确保专款专用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 。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 。
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发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按月发放 。奖励金由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发放的,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 由委托的代理机构发放 , 于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
代理机构根据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奖励对象名单,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在收到奖励资金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资金足额打入对象的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发放情况 , 及时反馈给县级计生主管部门 。代理机构必须制定严格的城镇奖励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制度 , 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为任何组织、个人办理奖励对象的代扣代缴业务;不得收取开设账户及小额账户管理等费用 。
各级计生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资金发放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将上年度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抄送同级计生主管部门 。县、市级计生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年8月5日、10日前,向同级财政和上级计生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城镇奖励对象预测规模和资金预算,同时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卫生计生委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
六、关于对象年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实行年审制度 。
由计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于每年的5月份到居委会进行年审,街道组织人员入户核实情况,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附件9) 。对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 , 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见附件10) 。
国有单位确认的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年审,于5月31日前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和《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 。
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将退出人员在“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退出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计生主管部门相互反馈掌握的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及时注销奖励资格 。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享受奖励待遇后因合法生育或收养子女而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 停发奖励金;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停发奖励金并由对象确认单位追回奖励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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