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沿革 , 原可以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待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待遇的;
2.其他城镇居民2009年10月22日后尚健在,应享受而未享受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
3.2009年10月22日前因享受其它奖励等原因,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按本人基本工资100%领取退休金的;
4.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
5.2009年1月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企业军转干部;
6.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的其他情形 。
二、关于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或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
2014年1月1日后退休或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条件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是职工的 , 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是无工作单位居民的,从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年龄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 。
2014年1月1日前原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以及在2009年10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或未领取5000元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从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奖励80元的方式,选择后不得更改 。
“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已兑现”指已领取了5000元奖励 , “部分兑现”指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 。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需从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选择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原兑现不足5000元的,补足至5000元 。
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 , 一次性补足至5000元 。
“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为各地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 。《若干规定》实施时间为2014年1月1日 。
三、关于奖励资金来源
(一)国家机关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 。
(二)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原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仍保留事业身份的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 。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筹资,上交当地财政部门 , 由当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 。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筹集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每人5000元奖励资金,按参保层级上交至相应层级财政非税部门 , 其余资金由相应层级财政负担 。
企业的性质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或其他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
(四)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政府筹资 。总体上由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省直管县市的由县市承担;非省直管县市区的由市州、县市区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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