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款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 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
第十一条
第一款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
第二款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
第十二条
第一款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 , 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公安机关治安监督管理十项便民服务措施 浙江省公安厅 2017-09-01 第一条 实行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 。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损坏或丢失的本省户籍居民,可在全省任一户籍派出所(含办证中心、户政办理中心等)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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