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意见是怎么审查处理的】
1、办理机关: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 , 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及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办理 。
审查期限和处理结果: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诉法第284条规定的条件的 , 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整 。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检察院办案期限 。
对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
2、法律依据: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 要制作申请书,申请书包括:涉案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及案件来源;涉案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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