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惠保保险条款( 四 )


1.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 超过三十日的;
3.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的变更申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 ,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 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 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申请
在本合同成立后 , 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时 ,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保险费交付凭证;
(三)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保险责任开始前 ,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 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 ,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 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 本合同终止 。保险人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
第十八 保险合同的终止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 本合同将会自动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
(二)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况 。/span>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合同中约定:
(一)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 ,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 , 可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适用中国法律 。
第二十条 释义
(一)社会医疗保险
本合同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由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的医疗保险 , 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 , 以及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 , 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实行城乡统筹的地区 , 分别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大病保险是指政府为提高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 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 , 对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的保险 。
(二)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 如: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
(三)保险金申请人
指被保险人、受益人 , 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继承人或其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
(四)未满期保费
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