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惠保保险条款


重庆渝惠保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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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合同构成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惠型补充医疗保险(A款)条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 保险人同意承保 , 本合同成立 。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
第三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投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参保人员 。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 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 , 被保险人在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经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会互助医疗、慈善捐赠、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但不包括医保卡个人账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 , 保险人扣除约定的年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 。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 对于在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 , 保险人对超过保险期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不能明确区分保险期间前后住院医疗费用的 , 保险人按保险期间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总天数的比例计算本条前款“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统筹基金补偿后的剩余部分” 。
(二)可选责任:特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
投保人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 , 可以选择投保可选责任 , 如选择投保 , 可选责任和基本责任将使用同一保险金额和年免赔额 。
在保险期间内 , 被保险人在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因特病门诊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 经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会互助医疗、慈善捐赠、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但不包括医保卡个人账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 , 保险人扣除约定的年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金 。
特病门诊是指纳入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内的重大疾病门诊和慢性病门诊 。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 ,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参加投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二)被保险人参加了投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 但未经投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和特病门诊医疗费用;
(三)投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不予支付的费用;
(四)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和治疗;
(五)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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