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轮候 。
1.当批量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推出时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执行 。零星房源推出时,对于已登记的符合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申请日期的先后确定保障顺序 。对于符合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予以优先安排 。
2.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 , 由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其轮候资格 。
六、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 。
1.未获得实物配租的轮候或自主选择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 , 应当与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
2.租赁补贴按季发放,从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当月开始计算租赁补贴 。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
1.当准租对象户数多于房源数时,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准租对象直接确定为承租人,余下的准租对象以申请顺序确定承租人,其余人员纳入轮候 , 轮候期为6个月 , 6个月以后参照经济收入对应的租赁补贴标准签订补贴协议,发放租赁补贴 。一旦轮候人员有安排实物配租,即刻停止发放当季补贴 。
2.新增的单独申请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员原则上以货币补贴保障 。
3.已准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保障对象,应当与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逾期不签订的或签订满 1 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同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但保留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签订合同之日按规定标准缴纳租赁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 , 低保家庭为 300 元/户 , 其余家庭为 1000 元/户 。租赁保证金在解除租赁关系时,按合同约定退还 。
4.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 , 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
5.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 3 年 。租赁期内如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 , 租金按合同约定执行 。
6.承租人必须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自觉履行合同约定各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必要的其他费用 。七、保障标准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由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租赁补贴标准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一)租赁补贴计算方式 。
1.住房困难家庭月租赁补贴额=每平方米补助标准×核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
2.核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保障人数×20 平方米/人-现有住房面积 。
3.保障人数以核定家庭人数为依据,具体标准为:1 人户,2 人户均按 2 人计算,3 人户及以上家庭户,按照 3 人计算 。
(二)租赁补贴标准 。
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保障对象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60%以下),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市场租金标准的 70% 。
2.中等、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保障对象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100%以下),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市场租金标准的 60% 。
3.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市场租金标准的 30% 。
4.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 , 轮候期间发放的补贴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直接申请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 , 可享受 1 元/㎡·月的奖励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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