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武义县公租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五 )


第一类,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可继续使用;
第二类,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期间产生的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九、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供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对授权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租房保障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五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
十、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补贴协议),收回承租的公租房,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追回多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
1.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
2.因住房、收入、家庭人口等情况变化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的;
3.将公租房转让、转租、出借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4.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5.累计 6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7.违反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
十一、本细则中“武义县城镇居民户籍”指落户于县城区及各建制镇中心区的户籍、及户籍改革前非农户籍,区域范围采用统计部门口径,并同步调整 。
十二、本实施细则中“面积”是指房屋登记建筑面积 。十三、本实施细则自 2021 年 7 月 10 日起施行,《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武政办〔2018〕172 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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