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采用欺骗、违规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积金贷款的;
(二)挪用公积金贷款或者改变贷款用途的;
(三)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违反本办法或者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出现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
(一)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二)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处置抵押物或者质押物;
(三)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四)取消借款人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的公积金贷款资格;
(五)按照借款合同或者与借款人签订的其他协议的约定追究责任;
(六)经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流程和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或者拒绝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拖延发放公积金贷款的,以及未及时催收逾期公积金贷款或者行使抵(质)押权利的,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追究受托银行的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受托银行违规挪用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解除委托协议,并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条 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中拒绝公积金贷款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并公示 。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者使用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相关实施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制定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
【《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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