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即时办结病种: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行规律透析)、脑出血后遗症、脑梗塞后遗症、糖尿病合并并发症、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脑出血脑梗死后遗症(生活部分自理者)、原发性高血压、心功能Ⅱ级9个病种需经专家现场审核 。参保人可随时申报,每季度审核办理一次,由医学专家和医保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后办理备案手续 。其中 , 对于确诊时年满70周岁或病情符合直接准入情况的参保人,可减免专家现场审核环节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经医学专家现场审核:
(1)提供的病历材料其客观性及真实性存在疑点的;
(2)病历材料不完整或疾病诊断不准确的;
(3)患者经系统康复治疗后病情与门诊慢病认定标准可能存在不一致的 。
(五)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医药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业务,需取得住院定点资格(含门诊慢病定点资格)或特药定点药店资格 。
参保人可根据本人申报病种的诊治需要和病情轻重,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择一所具有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书》 。精神类疾病患者需定点在精神专科医院或具有精神专科病房的综合性医院;慢性乙、丙型病毒性肝炎(含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硬化代偿期、失代偿期)患者需定点在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设立传染病房的综合性医院;结核病患者可在结核病防治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已选择血液透析中心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其他病种可再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 。上述患者选择定点在设立专科病房综合性医院的,其他病种同时定点在该综合性医院;选择定点在专科类医疗机构的,其他病种可再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 。
(六)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患者在原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满12个月的,可自愿变更到新的定点医疗机构 。在与原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医疗费用后 , 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门诊慢病病历》到符合变更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办理变更手续 , 并将协议书上传备案 。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待遇标准
甲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85%支付 。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10% 。
乙类慢性病门诊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 。乙类慢性病年度起付线标准:300元(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不设起付线) 。乙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80%支付 , 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 。
参保人员可同时认定两种乙类慢性病,并按最先认定的双病种管理,一个医疗年度只计算一个起付线 。
4.参保人员如何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及签约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慢病时 , 首先应按《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备案表》要求 , 选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并由受理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登记 。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认定后,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门诊慢病病种就医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
患者在原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满12个月的,可自愿变更到新的定点医疗机构 。在与原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医疗费用后,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门诊慢病病历》到符合变更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协议书上传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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