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门诊慢病患者就医结算流程
(1)患者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实行即时结算 。
(2)定点医疗机构应满足已签约门诊慢病患者的诊疗需求,因本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药品配备及设备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患者诊疗需要的 , 由经治医师提出建议,本医疗机构备案,患者可到具有相关门诊慢病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并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 就诊结束后持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发票等材料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结算 。
(3)门诊慢病采用起付线和限额管理,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支付限额 。医疗年度是指自然年度(1-12月),门诊慢性病患者第一个医疗年度,是从批复的执行时间到当年12月31日 。
(4)门诊慢病患者每次就诊应由医师如实记录诊疗过程,诊疗记录应与患者所审批的病种相符,不相符的诊疗费用不予报销 。门诊票据、处方、相关检查和化验报告单(有涂改不予报销) 。
(5)门诊慢病专用病历本由患者本人保管,不得转借或涂改;为防止门诊慢病专用病历本被盗用 , 请勿将其交由定点医疗机构保管;遗失或用完,需持有效证件及照片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补、换发 。
(6)兼有甲类慢性病和乙类慢性病的患者,就诊时要将甲类慢性病和乙类慢性病费用分开,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开具票据 。门诊慢病患者就诊结束后,务必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即时上传费用,患者(或亲属)要在门诊票据和结算单上签字 。
6.门诊特药范围及补偿标准
针对未列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部分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纳入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目前,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含2万元),给予60%的补偿 , 一个医疗年度内 , 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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