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 潍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细则( 二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2个月内协助受委托银行完成正式抵押登记 , 未按规定时间办理,造成公积金贷款损失的 ,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借款人提供公积金贷款 。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一)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公积金贷款的 。
(二)擅自改变公积金贷款用途,挪用公积金贷款的 。
(三)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 。
(四)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 。
(五)未经同意,与他人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的合同或协议的 。
(六)借款人因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接到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或保证人通知后 , 未在1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或提供新的保证担保的 。
(七)公积金贷款清偿前,随意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失,或将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拆迁、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及抵偿其它债务 , 而未按要求变更抵押物的 。
(八)拒绝或妨碍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
(九)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其它情形不足以清偿公积金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的 。
(十)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与受遗赠人 , 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
(十一)轮候发放期间内借款人出现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欠缴公积金2(含)个月以上或还款能力下降的 , 将中止(或终止)贷款发放 。对属于欠缴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根据中止名单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补缴手续;待确定补缴后 , 系统再将其列入优先发放名单中 。
(十二)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 。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违约时,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法进行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
(二)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
(三)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按逾期公积金贷款计收罚息 。
【最新政策 潍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细则】(五)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六)采用抵押担保的,有权实现抵押权 。
(七)采用质押担保的 , 由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处置出质的住房公积金 。
(八)采用保证担保的,由担保公司或保证人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
(九)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五条 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置抵押物所需费用后不足以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有权继续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偿 。
第四十六条 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公司与借款人负有连带还款责任 。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 , 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 。
第四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应当负责清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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