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新合同签订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
申请办理变更业务的,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应当处于正常还款状态 。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借款人应到原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
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离婚或死亡等原因 , 导致合同借款人(或抵押人)发生变化 , 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借款合同》的变更,同时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手续 。
借款人因还款卡或存折丢失、损坏、借款人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需到受委托银行申请重新办理 。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的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监护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继续履行合同 。无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根据法律规定公积金中心对抵押物、质押物等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需变更担保方式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并由当事人各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 , 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在1个月内变更担保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并报公积金中心 。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 。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出具公积金贷款结清凭证 , 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或质押权利凭证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之前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协助受委托银行、借款人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等手续 。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社会信用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二)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开发企业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书面决议 。
(四)公司近期财务报告 。
(五)商品房预收款账户开设证明 。
(六)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
(七)分支(办事)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
第四十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公积金中心可根据防范资金风险需要 , 及时了解合作开发企业的经营状况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合作楼盘,需另行提供相关材料:
(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局)的立项批文 。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 。
(三)按揭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四)合作楼盘总平面图 。
(五)公司近期财务报告 。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
第四十一条 阶段性担保期限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之日止 。不动产抵押权正式登记完成后,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履行保证责任,合作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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