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 潍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细则( 三 )


第四十八条 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处理,分别按照《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担保公司招标文件》、《销售方保证合同》等内容的约定执行 。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档案材料由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套 , 担保公司保留提供保证担保的资料一套 ,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档案管理操作规定》(潍公积金[2017]3号)的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
第五十条 档案材料包括:
(一)《申请审批表》及附件:
1.申请人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居住证或居住证明(户籍是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
3.申请人和配偶户口复印件(主页、索引页、登记卡);
4.申请人婚姻证明;
5.银行工资流水等;
6.《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
(二)借款人及配偶的征信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保证人及配偶的征信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 。
(三)《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
(四)《担保合同(抵押、质押合同)》或保证人及配偶相关资料等 。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
(六)《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原件 。
(七)首付款增值税发票(现房或二手房的购房增值税发票及契税发票)复印件 。
(八)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借款人及配偶存在补缴公积金行为的)、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一致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
(九)银行借款支付凭证 。
(十)其他材料等 。
第五十一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
第五十二条 困难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适当放宽条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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