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七 )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参加,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会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派代表参加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
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主任应当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并重新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确定的事项应当经半数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会议结束后三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定期公布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查询物业服务管理信息 。
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的信息,业主有权查询或者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开;仍不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公开 。
第四十四条 一个任期内,出现业主委员会成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组建换届领导小组,并在其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应业主书面要求组建换届领导小组 。
业主委员会未依法组织换届选举或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
第四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过渡性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申请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筹备组未能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业主大会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其他原因未成立的;
(三)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四)已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但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社区党组织代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和业主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业主推选不能达成共同意见的,可以由社区党组织推荐产生 。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业主代表推选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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