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 ,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依法采用以服务质量作为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配置 。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 , 使用期限为八年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 , 持有人拟继续从事经营的 , 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与该经营权相对应车辆的服务质量等情况 , 决定是否准予延续 。
依照本条例取得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转让 。本条例施行前巡游车车辆归个人所有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配置、变更 , 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
(一)违反规定转让车辆经营权的;
(二)自取得车辆经营权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营运的;
(三)擅自停止营运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的;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四)与该经营权相对应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被吊销的;
(五)车辆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被准予延续的 。
第十四条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的 ,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 , 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 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网约车监管平台 , 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 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 , 应当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管理人员;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应服务机构以及服务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人应当提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中 , 在本市注册的企业 , 可以由行政审批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省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 获得相应认定结果 。
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 , 由许可机关颁发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等事项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期限为八年 , 期限届满拟继续从事经营的 , 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的 , 应当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
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登记事项的 , 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七条巡游车经营者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 ,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
第十八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 ,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七座以及七座以下乘用车 , 巡游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 , 网约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推荐阅读
- 青岛市各分属车管所业务权限清单
- 青岛市二手车过户时车主不在场可以办理吗?
- 条件+材料+入口 青岛市辖区内二手车过户办理指南
- 地点+入口+材料 青岛市机动车辖区外转移登记指南
- 青岛市首批机关事业单位停车设施向社会大众错时开放共享
- 青岛市首批机关事业单位停车设施开放共享范围
- 青岛市首批机关事业单位停车设施是面对所有车型开放吗?
- 青岛市首批机关事业单位停车设施开放共享时间
- 青岛市首批机关事业单位停车设施免费停车吗?
- 2022石家庄客运总站春节班车运行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