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四 )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标准和计程计价方式 , 提供服务前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车辆信息 , 并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营运服务的 , 相应的网约车经营者均应当承担本条例规定的管理服务责任 。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应当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保险 。
提倡建立风险互助保障机制 , 增强营运安全保障 。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营运中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按照规定办理使用服务监督卡;
(二)安全行车 , 服务规范 , 衣着整洁 , 举止文明;
(三)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
(四)保持车辆设施设备、标志正常使用;
(五)在每年的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 , 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
(六)按照规定标准和方式收取车费;
(七)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流集散地服从调度管理 , 按序营运;
(八)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培训 , 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及时报告;
(九)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调查 , 及时履行处理决定;
(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主动归还失主 , 难以确定失主的 ,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交给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公安机关 。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三)离开车辆兜揽乘客;
(四)巡游车空车待租状态下 , 乘客告知目的地后 , 拒绝载客;
(五)巡游车空车待租状态下 , 在客流集散地或者路边停靠时 , 拒绝载客;
(六)巡游车暂停营运状态下 , 主动问询乘客去向后 , 拒绝载客;
(七)巡游车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
(八)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除外);
(九)网约车诱导乘客取消线上订单、进行线下交易;
(十)网约车使用巡游车顶灯、空车待租、暂停营运等营运标志 。
第二十七条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或者违禁品、宠物以及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的;
(二)不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所经道路无法行驶的;
(三)精神障碍患者、丧失自控能力醉酒者无人陪同的;
(四)实施或者要求驾驶员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侮辱或者殴打驾驶员、抢夺方向盘等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或者妨碍驾驶安全的;
(六)损坏、污损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拒绝赔偿的;
(七)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且拒绝随同到有关部门登记的 。
第二十八条乘客乘坐巡游车的 , 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标准支付车费;乘坐网约车的 , 应当按照网约车经营者公布的标准和方式支付车费 。当次路、桥(含渡口、隧道等)通行费用由乘客支付 ,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乘客乘车时提前说明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一)巡游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高于规定标准收费 , 或者网约车高于公布标准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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