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和调整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及高新、经开、曲江、沪灞、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
其他区、县及西咸新区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可参照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执行,也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并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按照住建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外四个服务等级,按照高层、多层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室内机动车停放场所类别按照硬件设施和服务条件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类、二类两个类别,露天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分类别 。
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为最高限价,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 。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合同约定 。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九条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仅适用于包干制 。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事项提供服务,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构成 。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企业酬金构成 。
第十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不含居民生活垃圾费);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和设备更换,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承担 。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执行“一费制” 。
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
第十二条 停车服务费成本由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设施设备日常运行费、保养维护费、检验检测费、设备折旧、职工薪酬、清洁卫生费、秩序维护费、管理费分摊以及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与物业服务费成本相重叠的部分应当独立核算,按比例分担,不得重复计算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