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物业服务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贯彻落实、宣传培训等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政策规定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物业服务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宣传培训,加大对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将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纳入物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凡本办法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调价程序,在调价程序履行完毕前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
附件:1.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2,西安市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室内停放场所类别标准
附件1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物业服务费指导标准

说明: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依据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西安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凡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收费按等外标准收取 。
2.高层指七层以上(含七层)带电梯的住宅,七层不带电梯的参照多层收费标准;多层指六层以下(含六层)不带电梯的住宅,六层及以下带电梯参照高层收费标准;老旧住宅改造后带电梯的物业服务费按照不高于高层等外收费标准执行 。
3.上述收费标准为基准价,下浮不限 。
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超过高层一级物业服务标准的,可在高层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物业企业执行浮动收费标准前,物业服务标准向物业项目所在区(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收费标准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后执行 。上浮仅限于高层一级服务标准,高层二级、三级、等外无上浮 。
多层住宅按基准价可上浮不超过20%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指导标准

说明:
1,按次计费不分昼夜,连续停车每4小时为一次;
2,小区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子母车位不得高于1.5个车位的停放服务费标准,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4,机械车位的停放服务费参照室内标准执行,上浮不超过10%
附件2西安市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室内停放场所类别标准
—类停车场
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或符合国家标准的双车道供车辆安全出入;配备自动升降栏杆,摄像监控系统,电脑计费系统或网络计费支付系统,消防喷淋设施及通风设备;地面硬化干净整洁;行车有标准的导向系统,停车位有专业标示;监控室24小时有专人值班,配备专业管理、保安、保洁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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