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通行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 km/h , 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 , 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转弯前减速慢行 , 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三)横过机动车道或者通过人行横道、过街设施时 , 下车推行;
(四)电动自行车载物的 , 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 , 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 , 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 , 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五)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四)向道路上抛洒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
第二十六条【搭载限制】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搭载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 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 。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停放设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 , 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 , 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 。
鼓励居住区、车站、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楼等场所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 。
第二十八条【停放管理】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放地点有序停放 。未设停放地点的 ,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
禁止在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共门厅、走廊、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
第二十九条【充电管理】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配建、增建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 , 并配备灭火器材 。
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安置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三十条【电池回收集中处置】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池 , 并建立回收台账 。回收的废铅蓄电池应当送交有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收集、处置 。
第三十一条【保险】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 明确安全责任人 。
第三十三条【快递、外卖的管理】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规范经营 , 并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电动自行车管理台账;
(二)对电动自行车采用辨识度高的专有涂装;
(三)做好电动自行车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
(四)组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考核;
(五)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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