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 二 )


门诊统筹就医及费用支付重点放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二级以下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制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签约服务原则上应当采取团队服务形式,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适合医保制度管理的家庭医生团队 。家庭医生团队在城市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全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等;在农村包括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防保人员、乡村医生等 。
市医保经办机构要指导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城乡居民门诊统筹监督管理和具体承办工作 。
1.参保居民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时选择一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
2.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统筹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中规范家庭签约医生服务内容 。充分发挥和规范家庭签约医生对参保人员的疾病预防、健康咨询、健康指导作用 。家庭签约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全程服务、上门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原则上每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数不超过1000人 。
3.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划拨门诊统筹基金,确保门诊统筹工作顺利开展 。
4.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须按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传数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后按规定支付已发生的费用 。
5.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对门诊统筹基金使用和结余情况进行实地和账务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
6.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家庭签约医生资质上报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查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操作细则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2018年后大学生门诊统筹仍按原规定执行,筹资、待遇水平和管理办法保持不变 。
二、完善住院待遇政策
【太原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支付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标准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

太原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


(二)提高支付比例 。严格控制医保目录外的药品、检查、诊疗项目占比和高值耗材的使用,医保目录内统筹基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按上表规定执行 。
(三)确定最高支付限额 。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封顶线为7万元 。
(四)降低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年内二次以后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比现行起付标准降低50% 。
(五)统一用药品种范围 。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执行统一医保药品目录 。
三、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一)提高筹资标准 。2017年7月1日起,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 。2018年1月1日起,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筹资标准的8—10%标准进行招标 。
(二)提高待遇水平 。参保人员因患大病住院或门诊大额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标准如下:
1.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年内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包括医疗年度内二次补偿金额 。医疗年度内首次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后,再次及多次住院的,不再设立起付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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