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支付比例 。取消大病保险分段补偿办法,起付标准以上至40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75%的比例支付 。
3.二次补偿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 。
4.转外地就医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在上述规定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5% 。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统筹地区以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符合转外就医条件的,在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20%比例进行支付 。
5.急诊转住院(包含死亡)的,急诊住院费一并结算,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65% 。
6.统筹基金支付的35种门诊大额疾病、未成年5种先心病和白血病特定疾病、苯丙酮尿症等,按照省、市人社部门相关规定,由原渠道基金(或资金)支付解决 。
(三)招标采购商业保险承办公司 。做好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大病保险经办衔接工作,合同到期后,通过招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招标采购多家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方式采取分包的承办方式 。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现费用即时结算,包括推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减轻参保患者的垫支负担 。
四、改革医疗保险经办模式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基金运行实际状况,本着积极稳妥高效原则,逐步将商业保险公司引入医疗保险业务承办 。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住院费用审核支付、大病保险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等业务 。在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时,统筹考虑经办业务的完整性和政策衔接,可按区域分片将几项业务委托同一商业保险公司经办 。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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