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规定( 二 )


(3)《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
注意事项:
(1)以缴纳契税之日起1年内申请,超过缴纳契税之日起1年的按1年末余额的额度支取 。
(2)购房人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其他共同购房提取人须为父母、子女关系,须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总价 。
(3)在异地购买二手房的,应要求职工提供购房发票,并通过购房所在地税务网站核实其购房发票信息;若无法核实的,不予办理提取 。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3)全额发票或者专用收据;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
注意事项:
(1)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年内申请,超过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1年的按1年末余额的额度支取 。
(2)购房人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其他共同购房提取人须为父母、子女关系,须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总价 。
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过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
(2)购房款发票;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4)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
注意事项:
(1)应自取得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鉴证的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1年内申请,超过取得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鉴证的购房合同备案之日1年的按1年末余额的额度支取 。
(2)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拆迁安置房、危旧房改造复建房、中低价商品房的,其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3)购房人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原件,直系亲属提取须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总价 。
5、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
注意事项:
(1)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
(2)应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之日起1年内申请,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之日起1年的按1年末余额的额度支取 。
(3)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须为父母、子女关系,须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所有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每平方米建安造价乘以房屋面积的总和 。
6、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
注意事项:
(1)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
(2)应自取得大修证明之日起1年内申请,超过取得大修证明之日起1年的按1年末余额的额度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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