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包括部队经济适用房),经建房单位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备案后职工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
单位备案应提供:
(1)发改委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
(2)房改办关于该集资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部队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
(3)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
(1)集资建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3)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
注意事项:
(1)应自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申请,超过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的按1年末余额的额度支取 。
(2)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总价 。
1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拆迁补偿协议;
(2)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产权调换安置专用);
(3)购房款发票;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
注意事项:
(1)应自房产交易管理部门鉴证的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1年内申请,超过取得房产交易管理部门鉴证的购房合同备案之日1年的按1年末余额的额度支取 。
(2)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拆迁安置房、危旧房改造复建房、中低价商品房的,其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3)购房人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原件,直系亲属提取须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
(4)在异地购房的,通过购房所在地房产信息网核实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信息;若无法核实的,不予办理提取 。
15、出境定居的提供以下材料: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4)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
16、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提供以下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市总工会提供的《特困职工证书》);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3)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
17、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收费票据;
(2)病情诊断书;
(3)与提取人身份关系证明;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
注意事项:
重大疾病分两种情况:一是包括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在内的九大类疾病;二是社保统筹支付超过6万元的 。提取额度不超过个人自费部分金额,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
18、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以下材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必须盖有连续失业两年的年检章,或出具近两年个人缴纳社保的证明);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4)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
19、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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