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原文( 二 )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重大疾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认定,《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中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医保部分或公费医疗报销额度达到规定金额以上,自费部分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四)项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
第四章提取凭证和期限
第十二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有效婚姻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有效家庭关系证明 。
第十三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和首付款发票,提取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含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提取时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时间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和全额专用收据,提取时间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准;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购房款发票,提取时间以《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认购通知书、新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提取时间以新购房合同签约时间为准, 由中心负责审核审批;
(六)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中心备案,提供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 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收据),提取时间以购房合同或协议签约时间为准,由中心负责审核审批;
(七)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取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八)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提取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九)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提取时间以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十)在集体土地上自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提取时间以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
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参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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