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原文( 四 )


(四)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由中心负责审核审批 。
第二十三条缴存单位撤销或解散的,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提供单位撤销或解散等相关文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由中心负责审核审批 。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经中心核实后在《省级机关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加盖中心预留印鉴,直接到指定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 。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
第二十六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填写《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核实后在《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到相关承办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
第二十七条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提取证明材料向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中心依据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购买中低价商品房、危旧房改造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比照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
第三十条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业务比照本细则执行 。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原文】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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