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 )


第三章 资格审核动态管理
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抽查、集中检查等方式在配租前对轮候配租对象的配租资格进行审查 。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抽查、检查工作开展辅助性工作 。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将每批参加意向登记的轮候配租对象进行公示,具体按照每批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执行 。
第八条 住房保障期间保障对象因收入、资产、住房、人员结构、婚育状况、户籍、银行账号及其他影响保障标准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变更申报,收入、资产、人员结构发生变化的,申请对象除要办理变更申报审批外需同时办理家庭经济核对;其他事宜变更申报的,无需同时办理家庭经济核对 。各级审核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受理、审核: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保障对象提交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变更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检查表格填写是否完整、资料是否齐全 。并按照本细则第四条(二)规定处理 。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保障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初审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变更申报表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复核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 。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民政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参照本细则第四条(五)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复核,填写复核意见,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复核结果向保障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变更申报审查结果通知书》,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
第九条 申请对象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放弃轮候资格,及1人户申请对象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死亡的,按照本细则第八条家庭情况变更规定处理 。期中,轮候期间放弃轮候资格的,需提供书面放弃报告或放弃声明书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变更申报审批表》;1人户申请对象轮候期间死亡的,需由其亲属或居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代为提交死亡证明等材料,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变更申报审批表》 。
第十条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进行资格期满审查,保障资格期满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保障对象提交的期满审查资料后,应检查其是否完整填写《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下称《期满审查表》),是否已按照规定提交本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中相关所要求的材料,并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受理申报10个工作日内参照本细则第四条(三)、(四)的相关规定完成对保障对象情况的调查核实,并完成以下工作:
1.在《期满审查表》上填写审核意见,经办人、复核人签名确认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将期满审查资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 。同时,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后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连同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开展核对 。
2.核对机构受理核对委托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后提交上级核对机构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