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参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初审资料进行复核 。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核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或分档租金缴交标准,并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保障对象期满审查信息及复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经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公示期间有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提出异议的,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处理 。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向保障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结果通知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自取消资格之日起15日内向保障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结果通知书》 。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的受理与核定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实物转补贴的申请受理与核定
正在轮候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提出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资料后,应检查其是否完整填写《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表》,是否已按规定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中相关材料 。资料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受理,填写相应表格,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经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 。各级住房保障审核部门参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变更的,按规定向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其中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住房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正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注销轮候号;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
(二)补贴转实物的申请受理与核定
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提出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资料后,应检查其是否完整填写《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表》 。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受理,填写相应表格,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经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名确认,并核对其变更申请表内填报的信息与系统是否一致,是否属于优先配租对象并已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后加具审核意见,同时将变更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连同纸质资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系统录入信息是否正确进行复核,并核查变更对象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是否符合《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经审核符合条件变更的,按轮候号先后顺序进入轮候册,保障方式变更并取得轮候号后,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双特困家庭除外);经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继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
第四章 异议申诉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对象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答复申请对象,该结果为申请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最终审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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