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请对象对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对收入、资产核对结果无异议或有异议而区民政部门已出具最终复核结果的除外),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申诉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答复申请对象,该结果为申请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最终审核结果 。
申请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收入及资产核对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对象已签收经济核对结果告知书并勾选无异议或有异议而区民政部门已出具最终复核结果的,民政部门不再受理该异议申诉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保障审核部门在审核、调查、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查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查阅、记录、复制申请对象与住房保障相关的资料,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审核、调查以及监督检查,按照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求的资料格式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保障资格受理、审核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并细化工作流程及岗位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和监督制度 。区、街两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中建立双人审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区住房保障部门建立本区审核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并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对辖区住房保障资格审核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内部监督 。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对保障对象资料保密,但按照规定应当予以公示的个人信息除外 。
第十六条 审核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住房保障的,该审核人员必须回避,并向所在单位纪检部门报告 。所在单位在收到报告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如其本人违反规定不回避不报告的,一经查出,取消相关的住房保障资格,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保障审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细则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审核过程中各级审核人员发现申请对象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补正住房保障申请有关资料通知书,本细则如无特别规定,本细则所涉及的通知书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转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并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打印、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负责通知申请对象领取 。申请对象除不可抗力外,在1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通知或领取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补正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审核时限自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的申请对象已补正资料重新递交之日起计算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穗住保规字〔2018〕4号)同时废止 。
附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穗建规字〔2020〕23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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