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实施违规违约使用行为,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书面通 知后逾期不改正的;
(二)违规违约使用行为改正后又再次实施的;
(三 )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阻挠调查、取证,抗拒行政执法,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购房人、同住人拒不配合上述处理措施的,区住房保障实施 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其违约责任 。
第二十五条(腾退决定实施)
购房人、同住人应当腾退住房而不予腾退的,区住房保障部 门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其限期腾退的决定 。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 行腾退义务,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 出腾退决定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 退住房后,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政府指定的机构按照原 销售价格退回购房款 。
第二十六条(信用管理 )
购房人、同住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反有关规定 被行政处罚的,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 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购房人、同住人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向区住房保 障实施机构指定的账户缴纳的政府产权份额价款,应当上缴同级 财政,由区政府统筹使用,并优先用于回购、优先购买共有产权 保障住房以及其它保障性住房筹措等用途 。
第二十八条(房源使用)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回购、优先购 买、收回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可向符合条件的共有产权保障住 房申请家庭供应;也可在办理房源用途调整手续后,作为其他保 障性住房使用 。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交易执行市规划资源部门制订 的相关登记技术规定 。
第三十条(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参照本实施 细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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