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全文( 四 )


支持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住建筑利用智慧消防技术开展火灾自动报警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提供智慧消防技术服务或者利用智慧消防技术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 ,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 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
支持和鼓励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推广应用现代化和智能化技术手段进行消防安全监控、预警和火灾扑救 。
支持和鼓励有关单位研发和使用智能灭火救援装备、消防监督装备和消防员智能个人防护装备 。
第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或者非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第十九条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 。
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 每班不少于两人;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 , 每班不少于一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 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 , 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
第二十条 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 并接受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管理或者使用的 , 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 。
高层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规定在公共区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 并在首层或者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提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楼层、区域确定火灾疏散引导员 。
居住建筑设置防盗网等设施时 , 应当根据逃生和灭火救援需要预留或者另行设置逃生窗口 , 鼓励配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
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 , 非居住建筑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下列人员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队员 , 志愿消防队员;
(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监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经营、使用等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员;
(五)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六)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
(七)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等按照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各类人员 , 应当定期参加后续消防安全培训 。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室内存放或者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 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像等方式 , 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 , 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送火灾警报 , 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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