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款债权也不作调整,由十一家公司各自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
3,有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本金及利息部分可在担保财产的市场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市场评估价值范围外的本金及利息,以及全部的罚息、复利、违约金、维持费等惩罚性费用将调整为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 。
调整后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将由担保人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留债清偿,具体安排如下:
1.留债期限:10 年 。
2.清偿安排:以 2022 年为第一年,自第二年起逐年还本,还本比例分别为 2%、4%、4%、10%、10%、15%、15%、20%、20% 。每年按照未偿还本金的金额付息 。
3.留债利率:按原融资利率与 2.89%/年孰低者确定,利息自《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次日起算 。
4.还款时间:付息日为每年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遇节假日提前;还本日(自第二年起)为每年 12 月 20 日,遇节假日提前 。首期付息日为 2022 年 6 月 20 日,首期还本日为 2023 年 12月 20 日 。
5.担保方式:就安排留债清偿的负债,应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留债安排、留债条件等重新办理/变更对应担保物的抵质押登记 。在留债主体履行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担保物权消灭,债权人不再就担保财产/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应注销抵质押登记 。未及时注销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 。
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与抵质押担保债权的优先顺位:对于担保财产分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以及抵质押权人主张权利的,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先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分配,以此确认其优先清偿金额;市场价值有剩余的,再向抵质押权人分配 。
7.外币债权的留债清偿安排:外币债权涉及留债的,以确认的人民币债权金额,按 2021 年 2 月 10 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外币金额作为留债金额,在按《重整计划草案》规定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后,以外币进行偿还 。
8.留债金额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确定后不再调整 。留债期间,若留债主体处置担保物/建设工程的,担保物/建设工程处置价款将优先用于清偿剩余尚未清偿的留债部分;如处置所得未覆盖剩余尚未清偿的留债部分的,未清偿部分仍将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留债安排继续留债清偿;处置所得超过留债总额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金额也不能超过留债总额;以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需待存单到期后方可扣划受偿 。
9.重整后留债安排需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 。债权人与留债主体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规定重新签署协议,并完成抵质押物的变更/重新登记后,方可按《重整计划草案》规定获得后续清偿 。重新签署的协议中不得约定《重整计划草案》以外其他加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义务的事项 。
10.如债权人基于同一主债法律关系而对十一家公司中的多家公司同时享有债权(包括主债权、担保债权或其他类型的还款义务),且可同时在一家或多家公司留债清偿的,债权人可选择在其中一家或多家主体留债清偿并重新签署协议,但在各公司的留债总金额不得超过该笔主债法律关系的本金及利息总额 。若债权人可选择的留债总金额大于该笔主债法律关系的本金及利息总额的,应当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 30日内书面致函债务人,确定在各公司的留债金额分配,并在后续重新签署协议 。该选择一旦做出,不得更改 。债权人逾期未确定留债金额分配的,管理人有权确定相关债权在各公司的留债金额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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